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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为什么只抓老板

非法集资为什么只抓老板。处罚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即有这些人承担非法集资法律责任,业务员需要看是否起到了直接责任。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

不是有限责任吗,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犯罪,为什么要抓股东?

在一些非法吸收刑事案件中,有些人觉得自己很冤枉,他们只是公司股东,没有去直接吸收资金,甚至没有获利,这些人在被抓时会说,他们不知道公司向哪些人吸收了资金,让他们对全部的非法集资行为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很不公平。是真的不公平吗?


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其违法性不仅侵害了国家法定的金融管理秩序的客体,还损害了众多集资参与人、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最终都是因为不能归还集资资金而案发。试想一下,集资参与人为什么会把钱“自愿的”交给这个单位呢?这个单位的大股东、注册资本金等资金实力是集资参与人主要关注的因素。因此,只要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大股东,他们对于集资参与人愿意提供资金是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特别是,哪些为公司站台的大股东,当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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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既是股东,又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这些是当然是集资类犯罪的主观。但是,是不是只要不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制度,股东就没有责任呢?有些股东以没有签字、没有召开过股东会等为由声称自己不知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不是这样的,这是因为,股东是无需直接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的。通常而言,作为股东他应该是知道公司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股东声称自己一点儿也不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一个股东,假设他从公司分配红利,或者与公司从事交易,他们不可能不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可能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他一定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模式、红利是怎么产生的、成本是如何计算的。


当然,并非公司的全部股东一律都是公司犯罪的共犯。如果股东仅仅是财务投资人、风险投资基金,不与公司从事关联交易,也没有滥用股东权利,这些股东的出资也到位了,原则上可以排除犯罪。或者,他们仅仅是名义股东,如果名义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他们将在民事上与实际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补充到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还有,如果他们是公司的小股东,集资参与人在提供资金时,不会考虑到他们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这些小股东没有参与公司决策、不知道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对于这些小股东,也可以排除在犯罪之外。除了以上的三种情况之外,如果这个股东是单位的控制股东、大股东,对于公司对外吸收资金具有影响力,甚至还为公司站台,知道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但是不向社会公众披露,这些人虽然没有直接参加实际经营活动,应该作为犯罪的主犯处理。


法律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类的控股股东、大股东?正是这些人提供了初始资金、信用,公司才得以成长,成长越大,公司实施犯罪的能力就越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因此,将只要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列为非法集资类费的主观,从源头上有助于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

透明性是金融类公司最重要的因素,公司有义务对外披露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公司不披露财务状况,就向社会公众传达了虚假的信息,行为具有违法性。与此同时,知道公司财务情况的股东,也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财务情况。知道公司经营状况的股东不披露公司的财务情况,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情况不真实,知道实情的股东不阻止,也要构成共同犯罪。


其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有一段说“对于虽未直接参与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但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应当以共犯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说明司法机关已明确,凡是知道公司从事非法吸收资金的股东,是刑事犯罪的共犯。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股东对于每一笔吸收资金的行为、对象、金额都知情,这是一种概括的知道,刑法上称之为概括的故意。

非法集资主要抓什么人

处罚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即有这些人承担非法集资法律责任,业务员需要看是否起到了直接责任。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集资犯罪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非法集资诈骗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团伙犯罪,而且是有预谋有有制度的,对于这种行为,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入了圈套,就应该及时的进行收集证据举报,这样也可以给自己一个安全的环境。有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华律网律师。

非法集资都抓哪些人

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的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例如非法集资的组织者、领导者,协助实施非法集资的人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曾成杰:那个20年前的非法集资案,为什么非要判他死?

大约在20年前,有两个很著名的非法集资案同时发生,一个是浙江的吴英案,一个是湖南的曾成杰案。但结果大不同,一个活了(死缓),一个死了(枪毙)。
曾成杰案的辩护律师:这个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人”,死后竟然有那么多融资群众要奔赴三百多公里为他们的“集资诈骗犯”老板送给行、烧个香。
回顾2008年轰动一时的湘西非法集资案,最大的疑问是:为什么非要判他死?是谁在盼他死?那就看看相关各方的“说法”吧。相信看官读到最后,自会有答案。

曾成杰事件经过

那时候,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一度是湖南省最贫困的地区,所属七县一市中的七个县,都是国家级贫困县。对于当地的民营企业而言,落后的地方财政根本指望不上,本来被寄予厚望的银行贷款,又因大量呆账、死账等历史原因而收紧。
于是乎,以企业为主体、用于投资经营办厂的民间集资开始在湘西盛行,并且从企业内部蔓延至全社会。
据了解,湘西州首府所在地吉首绝大多数家庭都参与了集资,甚至还吸引了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地省市的个人资金。融资的企业近百家,涉及34万人次,6.2万余集资群众,本金总额高达168亿余元。
曾成杰1958年生于湖南省邵阳市酿溪镇,1986年到吉首做房地产,期间承揽了香港街、山城大厦、机电大楼等多个政府项目。
2003年开始,湘西州政府对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实行整合开发,对外公开招标,简称“三馆项目”。
曾成杰一手创办的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是当时的集资大户,和荣昌集团、福大房地产公司并称为当地的“三驾马车”。
曾成杰挂靠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并获取“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曾成杰依托“三馆项目”,从2003年11月15日开始,以签订《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期限为1年,年回报率为20%。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融资协议经政府事先审查、当地公证处公证,公开张贴在橱窗里。
有数据显示,2004年三馆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为819万元,到2007年,三馆公司注册资本便飙升到6189万元。
高调的民间集资背后是地方政府长达多年的默许和鼓励。
2000年,湘西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调动民间投资和企业创业的积极性”,首次明确表示企业发展需要调动民间投资。其后的3年中,湘西州政府报告连续提出州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始终是“千方百计启动民间资金”(2002年州政府“计划草案报告”)、“拓宽融资渠道、激活民间投资”(2003年州政府工作报告)、“引导和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拓展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2004年州政府工作报告)。
民营企业家们一直在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曾成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三馆公司自2004年成立后开发了许多大项目,没有贷款一分钱,全部依靠的是向民间融资,而且,三馆融资并不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是在橱窗里公开招贴了协议的。其他公司也一样,都是靠公开的民间融资来开发项目。
央行湘西州中心支行2007年上半年对湘西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也证明了彼时民间集资的活跃,“湘西州民间借贷总量以年均32.4%的速度快速增长,已初步形成游离于主体金融之外的第二金融。”
2007年,融资月息都已普遍在6分以上,湘西州政府对民间集资行为也从一贯的鼓励转为“进一步规范”,试图通过稳定融资利息实现“软着陆”。但这反而吹响了企业涨高利息疯狂吸金的号角,各公司都想再最后捞一笔以防资金链断裂,包括三馆在内的集资大户在最后阶段甚至都开出了8分、1毛的月息来吸引集资者。
2008年,在一路高歌猛进长达5年之后,湘西民间借贷陷入危机。官方对民间集资的态度发生180度转变,地方政府以内部通知的方式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民间集资非法”的消息在坊间流传,立即引发了挤兑风潮。
2008年9月3日,吉首福大房地产公司部分集资者因无法收回集资款到州政府上访,并一度造成交通堵塞和火车延误。之后接连发生的群体事件使得事态不断升级,民间集资最终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包括曾成杰在内的20多家企业负责人被控制,其公司财产也被查封。12月,曾成杰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批准逮捕。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判决,认定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法院查明,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集资利率从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随着集资利率的提高,三馆公司的集资额急剧增加,高额的利息支出,导致2008年9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按期兑付巨额集资本息。
对于这个罪名,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不能接受,他认为曾成杰三馆项目的融资完全是在政府知晓且支持的前提下进行的,所得款项也都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根本没有不归还集资款的主观意图。
曾成杰则在上诉中提出“三馆公司不存在项目亏损,不存在没有偿还能力”。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案进行二审。
根据华信的会计鉴定,三馆公司资产总计7.7亿元,负债总计18亿元,净资产-10.3亿元。
据王少光所知,
曾成杰被捕前三馆公司资产的评估价值达23.8亿,远远高于负债,而当地政府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就将三馆公司的财产低价变卖,导致法院认为该公司资不抵债。
王少光曾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资产评估,却始终未能得见。
湖南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曾成杰主观上始终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案做出复核裁定,核准曾成杰死刑。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至此,曾成杰成为湘西集资被公诉案件中唯一的死刑案件。
闻此噩耗,曾成杰之女曾珊在微---博上连发3个“天问”:
①父亲曾成杰被捕三个月后,法院还未立案,他的三馆公司资产就被湘西政府拍卖,这合法吗?
②两审法院都未出具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就以集资诈骗判处我父亲死刑,这合理吗?
③父亲于昨日上午被执行处决,到现在都没有官方通知,连最后一面都没见到,剥夺临终告别权,这合情吗?
第二天(7月13日),王少光律师发出紧急声明——

学者和律师质疑声声

曾成杰案的主要疑问源于始终未出现的资产评估。法律明确规定各项笔录、司法报告、法医检验等等审计结论应当送被告人,但是曾成杰从一审到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始终都没有见过针对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
在王少光看来,“抛开程序上的诸多违法问题,单是一个资产评估报告,就始终未出现在庭审过程中,而这个报告又是对案情至关重要的。”
非执业律师李庄也认为,如果这个程序上的评估报告都没有,又怎么能认定曾成杰集资诈骗多少钱?这直接关系到他有没有罪、罪的大小。
事实上,包括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等9名刑法学者就曾专门针对曾成杰案做出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其中强调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涉及资产数额等事实的认定,必须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
在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去资产评估未果后,王少光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这份报告。
看到报告后的第一感觉是“资产被明显低估了”,但是,王少光认为,即使是这份不到三馆公司资产实际价值三分之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按照当时只还本金不计利息的处理政策,尚有2.8877亿元的盈余。
同样备受争议的是嫌疑人还没有被定罪,他的财产已经被处置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认为,这既违反《宪法》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尽管可以被扣押、查封,但不能够随意作出举措,一直要到第二审结束。
而曾成杰案早在侦查阶段,政府就将其资产卖掉,外界根本不清楚他到底有多少资产,究竟有没有资不抵债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公众和媒体对这个案件产生质疑的一个根源。
曾成杰案与吴英案一样,折射出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但曾成杰没有吴英幸运,后者至少保住一条命,前者已魂归乡土。
喜崽、珊宝宝:
我心爱的好孩子!爸爸的身体已快不行了,因为在看守所呆了四年半了,缺少营养、缺少活动、缺少锻炼,加之一直戴着脚镣手铐,监房狭窄,怎么活动,如何锻炼?特别是头两年被秘密羁押在怀化沅陵县看守所、长沙望城县看守所(共转移了五个羁押场所)时,连爸的名字都换了,所以你们无法知道爸关押在何处,当时你妈妈羁押在宁乡县看守所,你姐夫被羁押在泸溪县看守所,你姐姐被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我也不知他们是如何度过来的。
孩儿:爸爸很可能等不及法院的公正判决那一天了!若万一惨死在监牢里,你们也不用过于悲哀!因为我活着比死还难受!法律啊,显得多么公平公正啊!诉讼期限审判规定一个半月内审结,可是爸妈的案子一审法院开庭后,等了一年多才宣判!这是为什么?这是权大于法,领导干预,导致司法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你们想想看,湖南省成立的10.2专案组——省政府委派李江书记当组长。他当时是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厅长,可想而知其权威多大(现在已退居二线)。

1、一场触目惊心的抓捕过程。

2008年10月2日的晚上,吉首市政府召开22家民营企业老总、副总会议,爸参加了,还有公司管财务的宋总也去了。
这次会议的议题是“评估资产”,市政府从长沙及外地其他城市请来了22家资产评估公司,也参加了会议,还有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等相关主要领导也到席了会议,共有近百人出席。主席台上由湘西州胡章胜副州长、吉首市政府宋清宏市长、李卫国常务副市长三人主持会议。
会议进行至晚上九点钟时,突然冲进来四五十名特警,他们手端冲锋枪、头戴钢盔把整个会场全部包围了,齐声下令“不许动!双手抱头,把身上口袋里的所有物品和手机、提包等全部摆到会议桌上。“(包括评估人员和政府官员都不例外)
此时,主席台上的胡副州长问道:“你们是哪里来的警察?是谁带队?”接着一个穿便衣的人,手里拿着一张纸(可能是按照会议签到单上的名单)走上台就宣读执行命令。他说他是省公安厅胡处长,受省政府10.2专案组的委派将下列人员监视居住。
此时全场几十名警察包括那位自称胡处长的人均无一人对主席台上的人说一句话。
名单宣布完毕后,警察命令这些老总们双手靠背用塑料扣手铐锁住两个大拇指,且解下皮带捆住双手(当时哎呦2个女士说她们是来搞评估的,怎么也拷了)后,立即押往楼下的几台中巴车上,押往一个什么学校集中关押,几天后统一转往戒毒所分别羁押。那时把我们各公司的高中层领导包括家属全部抓来了,共有几百人。
十几天后那个胡处长又来了,将22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安排到会议室开会,主要听取各公司的意见。会上个个纷纷举手发言,均表示只要不关押,愿接受政府监管监督,都可自行化解风险,限期归还融资款没有问题。处长听后说:“你们都能归还?好事好事,先进去吧。”
又过了几天,省政府徐宪平副省长与李江书记到戒毒所来视察慰问,又过了几天,省政府徐宪平副省长与李江书记到戒毒所来视察慰问,当走到我的监室门口时,我说:“徐省长,李书记,你们专案组还说依法整治湘西非法集资案,为企业排忧解难,帮企业挽回损失,怎么还天天把我们这些企业家关押在这里,我们这几百人当中还有好多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呢!”
接着李江书记问我:“你是哪个公司的?叫什么名字?”
我答:“我是三馆公司的,我叫曾成杰!”
李厅长又问:“你公司的账目账本都在吗?”
我答:“我们三馆公司的账目都在,很齐全,办案人员说都抄家了,都将账本财务资料运到这专案组清查来了。”
我还说:“我公司的所有支出都是我一支笔签字审批的,我可保证我公司的融资款全部对账,如果查出有问题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徐副省长站在旁边一直没做声,但在认真听,李书记听我说完后答复:“账目都在就好办,不会太久的。”
后来于08年11月11日我们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改为刑事拘留,22个公司每个公司有十人左右,由专案组指令22个地市公检法办案,并分别由各办案人员自行安排羁押场所。当时我们有五六家公司的老板签完刑拘证后,戴上黑布面纱罩着头,由武警押送至怀化市沅陵县看守所,至逮捕前我一直很支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的,即接收讯问笔录,又自行书写供述材料。可是,逮捕时改变了定性,以犯“集资诈骗罪”下的逮捕令。
我顿感气愤,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名。批捕以后,又把我与你姐分别押往长沙县看守所、望城县看守所。并要求所有值班干部把我名字改了,并交代所长:“重点对象,严格看管。”
头两年,因改名换姓,秘密关押,外界无人知晓,无人送钱送物,我们一家人(爸爸、妈妈、姐姐、姐夫)那段时期不知吃过多少苦,受过多少罪。
在望城看守所时,我给李江书记写了一封“汇报信”——68页纸的长信,交给办案人员转交他,但至今没有回复意见。
办案人员都是长沙市的,起诉书副本下达后,又把我转到现在这个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你姐与妈也从县看转到市看,便于开庭提人方便。孩子,爸爸夜深人静的时候,有时常在心中自嘲:家里邵阳老家有栋三层楼房500多平米,吉首有栋四层楼房600余平米,长沙复式楼接近200平米均是在项目融资之前修的,现在一直空了4年半无人居住,全空着的。你们俩兄妹住在吉首另一套新建的复式楼,二爸爸、妈妈、姐姐住在两个看守所也像一个大四合院式的“别墅”!真是天公不作美啊!

2、非法处置资产有蹊跷!

特别气愤的是,苦心经营的吉首商贸大世界项目24万多平米,地处吉首市区最繁华地带,底层商铺价没平方三万多元;邵阳新建的五星级大酒店30层,占地55亩,建筑面积七万多平方米,当时只差两个月就营业了;贵州矿山方圆十公里的采矿权和厂房设备以及东北治炼厂等项目,当时评估价值23.8亿元,却在爸被关押之后不到三个月就非法秘密处置了。
爸是08年10月2日被无辜关押的,资产处置是09年1月6日,上述资产全部低价或无价转让给了别的企业。爸从不清楚是多少钱处置的。孩子呀,你们要多学法律呀!爸爸、妈妈、姐姐、姐夫被关押后,爸是08年12月18日被逮捕的;妈是09年1月17日被逮捕的;你姐姐是08年12月18日被逮捕的;公司还有些高管人员也大都在08年12月18日至09年1月17日之间被逮捕。可是处理资产日期是09年1月6日,那个时候,爸爸姐姐才被逮捕18天,其他高管人员至1月17日才逮捕,而提前了11天就把三馆公司的资产秘密处置了。而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公诉人也没有明确告诉我资产被处置了。
法律规定(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受处置资产也应该在生效判决以后才能执行。
可鄙的是当晚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室开会时就有20多家评估公司分别到各企业评估,被抓这22家企业老总法人代表都个个下了授权委托书委托评估,后来评估完到各看守所找各位老总核对签字。唯独我们三馆公司没有委托,没有找我核对签字。当时,爸就觉得其中有蹊跷。因为我们公司原已评估作价23.8亿,就算再缩水也有10多个亿吧,而公司总共只欠6.2个亿融资欠款,公司又未欠银行一分钱。所以,评估价出来远远大于6.2个亿的双倍,找我签字就无法无理由拍卖资产了。如此之大的利润空间难道诱惑力不大嘛?难道某些腐败贪官不绞尽脑汁、铤而走险吗?
省政府成立的22个工作组于09年基本都撤退了,唯独派驻我们三馆公司的政府工作组至今尚未撤销。其原因是被非法处置的资产变现后,只给老百姓50.1%的兑付,而这50.1%还要扣除民众已领取的利息。那么,按6.2亿计算,乘以50.1%不扣利息也只需付出3.2亿左右,何况市政府《通告》规定追回利息可冲抵本金。
如果政府追回8个亿的利息,用于冲抵6.2个亿的本金,相反还结余1.8个亿;如果资产暗箱操作卖了23.8个亿,仅只付出(哪怕不扣利息)3.2个亿,这其中应有20多个亿的结余(包括追回的利息)。
因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都知道我们三馆公司是优良资产,完全具有双倍归还融资债务的能力。然后,那些腐败官员,获得那么多利益后,反而要让老百姓的49%融资本金扣除,迫使破产处理,群众又敢怒不敢言,告状无门,许多客户纠纷本可上法院起诉,按民事纠纷处理的,却有贪官给法院打招呼,一律不准受理;所得利息不退一律关押判刑;想上网倾诉,宣传部专派人删除;想上访进不去……
孩子啊!你们想想看,在这种情况下,专案组能撤嘛?所以,这4年半时间,省政府派驻三馆公司的专案组人员至今还在发工资。直至你爸的案子执行枪决以后,专案组人员也许才敢撤退。老百姓如果知道这个真相,知道三馆公司有23.8个亿的资产在违反法律程序没找我评估签字的情况下,就被秘密处置了,有能力归还而没让我们归还,反而惨遭49%的损失,有3个亿的本金都没退给老百姓。我一直很心痛,心如刀割啊!
这些贪官心太狠了,如此对待我们一家一—三口人关押至今,又将我判死刑,还要没收全部财产,我都不在乎,不计较,但,处理了我23.8亿资产后连6.2亿的本金都不退给老百姓,难道老百姓会甘心?会就此罢休吗?
孩子啊!今后你们要时刻关注资产的去向问题,一定要追一部分回来,先把专案组扣下老百姓的另一半本金补请给他们,这可是他们祖祖辈辈的血汗钱啊!千万莫让老百姓吃亏!
孩子:爸已了解非法处置我们公司资产的罪魁祸首就是原吉首市市长宋清宏勾结湘西州政府副州长彭武长两人所为。湘西州,吉首市两级政府以及三馆项目指挥部成员等大小领导(除了宋清宏、彭武长两位贪官外)都是好干部、好官员。那么宋清宏市长、彭武长副州长为什么要把我们一家人(幸好当时你在部队参军,妹在北京读书,否则也难幸免)关押,以及公司高中层共20多人都关押起来后,不到三个月就以政府名义赶快把公司资产卖了呢?
原因是哪个时候的评估报告出来了,据说是10个亿左右(实际是23.8亿,是爸与工作组08年10月评估的),而三馆公司欠融资款只6.2个亿,所以凭单方面的评估资产大于负债几个亿,才不好拿出评估报告送我签字核对。其他21个企业资产全部交老板核对后当场签字认可。不找爸签字明显就说明资产大于债务,就不能判刑,不能处置资产。因此,宋清宏他是市长,为了达到个人牟利目的才暗中勾结副州长私下结盟,铤而走险赌一把。资产处置后,隐瞒评估报告的重要证据,并向公检法和专案组汇报假情况,捏造了不少“事实”迫害我,并导致李江书记都轻信谣言,真假难分了。要不然李书记不会在会议上说:“曾成杰判死刑,就不要向我汇报了,其他人判死刑的说来听听。”
因此,孩子啊!怪人要知理,你也不能错怪李江书记了,从他两次谈话中分析,他本无恶意。例如第一次就是前面所说的在关押我不久到戒毒所我监室门口说的那一番话:“账目都在好办,不会太久的。”另一次是10.2专案组刚成立之前,08年9月上旬,徐副省长,李江书记到我们三馆工地视察时说:“这个项目不错啊,人气旺地段好啊!”还说:“湘西这些非法集资企业老板还好,一个都没跑,不像沿海地区老板把钱拿到澳门、香港去赌博、挥霍!”
这些话是当天政府指挥部负责人接到通知;“徐副省长与李江书记要到三馆项目现场来视察,要我准备做个简短汇报。最后,我等到下班以后他们还没来,我便打电话问:“怎么李书记他们还没来?”指挥长说:“李书记、徐省长他们来过了,他们没提起要见开发商,我就没叫你了。”我问:“李书记,徐省长他们俩讲什么没?”他就说了上述这些话:“三馆这个项目不错,人气旺,黄金码头。”……
所以李江书记本意并无坏心。后只因徐宪平副省长调到国家发改委去了,只有李书记一个人任组长,他事务众多,认为吉首市市长和副州长都汇报说三馆公司和曾成杰如何如何,他就轻信了。主要李书记没时间看我写给他的那封68页长信,我一再要求专案组在处理湘西非法集资案件中,对能够有能力归还的好企业不能搞一刀切。事先我又将工作组配合我公司做出的“自行化解风险,平稳着陆,分期还清本金”以及23.8亿的资产估价表等方案加印了30多份派陈喜深和司机在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送到州委常委会议室。那晚州市两级政府的主要领导都在专门研究如何妥善处置湘西非法集资事项,我们的方案给参会领导每人发了一份。但没过几天,就在会上把爸抓起来了。
被抓的那天晚上,我和你妈一直守在工地上,正开车去接财务老总时,我说老婆,我实在太饿了,下车帮买碗盒饭吃。结果你妈下车买了一盒三块钱的炒粉,看我吃的很香,宋总又还没下楼(宋总住在州法院,买炒粉就在州检察院小街道上),你妈说:“分店给我吃,我一个人回去懒得做饭了,七八点钟了。”于是爸又分了一半给妈吃。
孩子啊!如果爸等不及讨回公道的那一天,含冤而死,爸将死不瞑目!一个人们声称的亿万富翁,谁又了解到我们企业家创业的艰辛!那半盒炒粉就是爸人生自由最后一天的最后晚餐!那晚开会接宋总的那台车也是借的工地项目经理陈胜录的新奥迪车。这台车停在市政府,我关押后等了一年多才想起将车钥匙交办案人员退给项目经理。一个亿万富翁自己连车都舍不得买一台,(原爸没收了你姐姐买的一台奔驰越野车,因在出事前两个月出车祸把车碰报废了,保险公司赔了70万,都用于抵付利息去了。所以后面一直没买车)这就是爸艰苦朴素的作风。
爸被抓后,妈一个人在家不安心,就到广州部队来看望儿子,被公安监听电话,又来到广东,(也就是看望儿子离开后)把你妈也抓起来了。她身上总共搜出了二万块钱,却社会谣传你妈带了几千万准备逃出国,在广东抓回归案。儿啊!谣言多么可怕啊!
爸的公司抄家包括爸的办公室,我们家几处私人住房全部抄家,爸的公司抄家包括爸的办公室,我们家几处私人住房全部抄家,在庭上说拖了三卡车到专案组,有公司与个人的所有财务资料及各种物品。三卡车但一张扣押清单都没有,造成我们打官司举证困难,至今专案组没撤销,所有书证财务账单都尚未退回,要是有些重要证据毁灭了怎么办?
例如判决书上讲你妈私购房产三处,而事实上这三处房产都是公司办证人员为了办证方便和公司贷款抵押而为,但她本人都不知道。你妈在公司没有办公室,没有办公桌,没有经办一笔融资款,也被判了五年半冤刑。要是抄家抄去的证据不毁灭,只要把妈名下的房产证、门面钥匙以及卷闸门都进行技术鉴定,如果这三样都没有爸妈或姐姐姐夫的指纹,应该就可以说得清楚吧。
判决书讲转移资产2.6个多亿,那都是我们总公司下层各分公司的项目,都是在营业执照经营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财务账面上都有反映,会议纪要宣传资料等都是三馆总部的财产,岂能认定转移资产呢?孩子,爸明确告诉你们,爸妈姐的事件及其三馆公司,除了融资定性外,其余没有任何问题!具体我的辩护理由,找王律师查看。爸在这里四年半时间了,前前后后自行书写了上千页纸的无罪辩解理由,要是李江书记当时能把我写给他的信能看完,能从网上查看几位律师的辩护词以及高铭暄、陈兴良等九位法学泰斗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而决不会轻信市长宋清宏等人的假汇报。
儿子啊:去年最高法院法官提审讯问爸时,大法官问道:“你是在哪里被抓的?”我答:“是在吉首市政府常务会议室,晚上开会在会上被抓的。”又问:“是谁通知你去开会的?”我答:“是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通知的。”实际上后来我回忆,应该=是指挥部龚书记通知我的。但爸从大法官的这段问话中,他虽没透露什么,但爸可听出弦外之音:应该是省高院等领导或专案组派人到最高院汇报假情况说爸妈是携款潜逃到国外被遣送回国的。所以大法官才问的那么详细。所以可想而知某些官员千方百计捏造事实陷害爸爸,并把09年吴安英自焚事件,以及08年9月5日的9.25群体事件都归罪于爸爸头上。不过,爸已把事实真相—一地向最高院大法官汇报清楚了。
最后法官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要求尽快依法改判,在民间融资的新法律没出台之前我愿意接受按刑法176条从轻判处;要求把资产重新评估并追回,首先用于归还老百姓的钱,不能让老百姓受损失,我不要求国家赔偿损失,但要求兑清老百姓的钱以后,多余的钱退给我们公司。
最后爸还要求如果要发回重审请把案件委托给浙江省高级法院审查,因为媒体上评论浙江吴英案跟爸是同类型,而且又是在前—天同时判死刑的,但爸认为浙江高院齐奇院长的讲话很符合现实,齐院长的原话:
“是不是属于集资诈骗,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有没有实施诈骗而不是看形式上也是这个行为。也就是筹集来的钱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来挥霍。如果只是用于经营的摊子铺得太大,支付利息又高,再碰到金融危机,资金链断了,还不出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叫经营亏损,法律上的出路依法破产,实行企业重组或者破产清算,而绝不是集资诈骗犯罪。”
结合爸的案子,爸的公司完全具有双倍偿还债务的能力,可是宋清宏这位霸道的市长,把我们一家四人和公司20多位高中层管理人员关押后不到三个月的时日,就非法处置了资产。所以导致本案至今难以结案。不过,望孩儿放心,最高院那两位法官最后说了一句话,大法官说:“发回重审到浙江高院去审,几乎不可能,不过请相信我们最高院办案公平公正的,我们会慎之又慎的。”
因此,请孩儿们要相信,当今社会好人还占大多数,大清官还是有不少,特别是新一届中央领导,习主席、李克强总理等中央常委当选登台后,及时制订《八条法律规定》,其中就有惩治腐败官员,司法独立,也就是以后办案,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些规定,爸深感下达得及时,爸相信只要大领导和掌握事实真相的广大群众了解真相后,应该会同情我们一家子以及湘西人民其他公司收到遭遇的企业与民众等无辜者。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会公平公正的,相信习主席、李总理会议制订的《八条纪律规定》会落到实处的。相信省委周强书记调任最高院当院长以后,周强院长了解真相后,不久定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的!但千万不能相信宋清宏市长那些贪官污吏!
孩子为什么不能相信市长宋清宏,其原因是我们双方发生过争吵。他怀恨在心,借机报复。事情是这样:2008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爸爸为了给融资老百姓兑付融资款,便通知公司各部门经理开会,议题是根据吉首市政府2008年下达的4号《通告》精神:非法集资企业经工作组清查清算,对有能力归还的企业,可以及时归还集资本金;有能力归还但咱不能归还的企业,可与债权人协商,采取分期规划;对没有能力归还债务的企业,采取破产清算。我们公司属于2类有能力归还但暂不能归还的企业,可与债权人协商采取分期归还本金,按照公司上级政府的“自行化解风险,平稳着陆,分期还请本金的方案”与客户签订“自行化解风险,分期归还本金的协议”,并研究拿出一部分房产抵偿债务。

最后会议形成一致意见:

一、由各部门经理分6个组,每组3个人,分6个窗口签约,把原来所有单据合同收回来,重新签约。计划一周内完成;
二、拿出“现代城”房产以抵债形式,客户愿抵者,签完协议以后,可以抵偿债务,这栋房产总价值约2亿元以上。可抵掉融资总欠款6.2亿的三分之二。
散会后,可能有人把会议内容外传了,被宋市长知道了,便通知我立即到市政府常务会议时开会(此时已是晚上九点多钟了),我进入会议室时,只见里面有六七个人,由宋市长主持,但我觉得奇怪,今晚这个会怎么只通知我一个人来开会?而且还把市公安局长请来了,什么意思?
我刚坐下时,宋市长说:“曾成杰,你老实交代,今晚你召开了一个什么会?”我答:“今晚我们公司研究如何尽快还清老百姓的钱,尽快与老百姓重新签订”自行化解风险、分期还款”的协议。”
宋吼道:“是谁同意你签的,请示我了吗?”我说:“你们政府4号《通告》规定,我们企业需与客户协议一致,可分期还本,老百姓愿意放弃利息都没关系,我们已经签了100多份了,市委叶书记、清算工作组、工程指挥部等领导都知道。”
宋又吼道:“你请示我了吗?”我答道:“今天下午叶书记专派工作组唐部长、部主任、龚书记三人找我商量此事,已经商量好的事,你莫发脾气咯,有话好好说。”
宋大吼:“曾成杰,你一个外地老板,不守规矩,没来请示我就与客户签合同,用房产抵债,我问你,我同意了吗?把我没放在眼里。”
我说:“宋市长,你莫发气,我们这些企业家,能走到今天这一步,也实在不容易!”
宋将桌子一拍,大吼:“什么鬼企业家,拿集资款挥霍,给我们惹这么大的祸。”
此时我实在忍不住了,心想我并没做错什么,于是,我也拍了下桌子说:“什么狗市长,吸人民血汗的市长,当官要为民做主,我唯独错在没与你烧高香,是吗?”
于是双方争吵了一个多小时,其他几位参会领导轮流劝我少说几句,让市长骂几句没关系。我说:“我没做错什么,我开会是要求尽快想办法把老百姓的钱还清,尽快重新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而且这个协议书是政府工作组、政府指挥部都审查了,老百姓又愿意接受,叶书记也知道的。”
他们一次又一次地轮番劝我:“不管怎样,他是市长,你外地来的,求财不求祸嘛,忍一忍,消消气。”
我说:“我欠债还钱,这是硬道理,讲到哪里去我不怕,哪有这么野蛮的市长,不准我签约还钱!真岂有此理!”
宋说:“莫劝了,劝也没有用,他如果明天还要继续签还款合同,我就把工作组、指挥部、公安人员通通撤了,看他没有政府的支持,还能搞的好吗?”
临走时我又问了句:“我们用房子抵债可以吗?”
宋即刻回答:“不行,听我的,你先走吧!”
几天后,在一次群访事件中,市长宋清宏副州长胡章胜以州长名义接待答复民众,我公司有个客户对俩领导说:“三馆资产雄厚,又讲信用,这么好的企业,政府千万不能宣布破产。”宋市长说:“我是看在你们股民的份上,要不然三馆曾成杰,我要整死他,是分分秒秒的事。”
胡州长担心民众生气,便说:“不会的,不会的,三馆不会宣布破产的。”
可是又过了几天,于10月2日晚在会场上把所有参会企业老总们全部关押,名义上监视居住,实际上比刑拘关押还要严格,几百人都统一关押到州戒毒所,全由省里调来的武警和公安厅干警看管。我们说:“我们中有好多都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怎么能随便关人?”办案人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怎么样,照关不误,把”证”拿来,我们复印一份寄到你们当地人大或政协了事。”接着把我们的“证”搜走了。各公司人员被关起来之后,那晚开会的22家评估公司单方面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其他21家企业资不抵债,便将评估报告送到看守所找各老总签字认可。唯独我们公司,资产远远大于债务,所以一直不见评估书,且连委托书都从没找我签过字。
在一审、二审法庭上,也没明确告诉我们资产已被处置了。直至春节前不久,我在州政府官方网站资料上发现我们公司的资产竟在我被关押不到三个月就被市长宋清宏、副州长彭武长非法处置了(详见官方网站签约仪式)。
为什么市长副州长急于处置资产,其原因三馆只欠6.2个亿的融资款(会计鉴定融资总额达34个多亿,但已归还了28个多亿的本息,只欠下6.2亿本金)但资产总额有23.8亿,就是凭单方面的长沙评估事务所,哪怕市长授意,也怎么不敢出具低于6.2亿的资产评估报告。
因为评估师也会担心吊销执照的问题,所以市长未能如愿,只好勾结副州长彭武长(他俩都是湖南花垣人,宋清宏是从湘泉酒厂副厂长调到市政府当市长的,当时彭武长是从花垣县委书记调到市里当市委书记,与宋清宏搭配班子)以州政府、市政府名义将三馆公司的资产非法处置,并还捏造了大量的事实:如吴安英自焚事件,9.5和9.25事件等都归罪于三馆公司,以蒙骗公检法的办案人员。
爸原以为一审的二位公诉人故意整我,在起诉书副本来了之后,二公诉人问了我许多情况,我都一一耐心解释,公诉人说:“嗬,原来这样?”我猜想她们是上政府宋、彭的当了,将报情况信以为真,但,又无奈。因市长代表市政府,副州长代表州政府,无可奈何。谈完话后我问二位公诉人:“你们凭什么判我死刑?”王处长说:“你一贯勤俭节约,又不浪费,又没挥霍,在庭上你可以辩护。”但后来一审判决下来以后,我上诉时,仍对二位公诉人有意见,认为是他们的原因所致,便在上诉状中还发了些脾气,但我对二审公诉人表示理解。
直至年前,我看官方网站:州政府举行的拍卖资产签约仪式会上,是市长宋清宏、副州长彭武长坐在主席台上把三馆公司的资产拍卖了。公、检、法没一人参加。此时,我才解开心中的“症结”,恍然大悟,不能再错怪公诉人了,因为他们也只能听政府的,而政府又恰恰是宋清宏、彭武长两贪官代表州、市级政府非法处置了三馆公司的资产,导致本案已时达4年半了,还久拖不决。其责任完全在于宋、彭二位罪过。不能再错怪检察院、法院、专案组的其他经办人员。
李江书记最初的初衷是“依法整治湘西非法集资行为”、“严厉打击湘西非法集资犯罪”本不应该搞一刀切,对还不齐集资款,或挥霍、违法犯罪的集资企业应当严厉打击;但对有能力归还而且我们能双倍归还,又无行贿、偷税、挥霍、转移资产等行为,不应一刀切,应当扶植才对。但,李江书记不知道我与宋清宏市长有过结,也不知道宋与彭副州长是老乡,又曾当市委书记搭班的复杂性,信以为真,盲目决策。
曾成杰之子曾贤、之女曾珊

法院怎么说?

第一种死法:不正当竞争。竞争对手在整你,你在明处他在暗处,诬告你,通过打官司破坏你(的)声誉。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有时候可以把一个企业搞死。
第二种死法:碰到恶意的"消费者"。一个无理的消费者也能把你搞死,比如刁民投毒。这些情况我们都遇到过,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第三种死法:媒体的围剿。当年是媒体把我搞死了,搞休克了。如果媒体晚搞我们两三个月,我们(就)不会死。
第四种死法:媒体对产品的不客观报道。如果媒体只报道10%是无效的产品,产品马上完蛋。在中国,说产品不好的时候,老百姓最容易相信。
第五种死法:主管部门把企业搞死。产品做大了,哪怕有万分之一的不合格率,并被投诉到主管部门,就有可能被吊销整个产品的批文。
第六种死法:法律制度上的弹性。法律制度(上)的不合理,使你不得不违规(操作)。
第七种死法:被骗。有时候一个企业的资金被骗后会出现现金短缺,甚至整个企业会一蹶不振,而对民营企业来说,法律的保护很有限。
第八种死法:"红眼病"的威胁。红眼病太多,谣言太多,企业的谣言还好办,最怕的就是产品的谣言。
第九种死法:黑社会的敲诈。
第十种死法:得罪某手中有权力的官员,该官员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企业发展制造障碍。
第十一种死法:得罪了某一恶势力也有可能把企业搞死,比如说他在产品中投毒。
第十二种死法:遭遇造假。假冒伪劣也能搞死一个企业,前段时间我们在某个药品保健品造假基地查获了价值几千万的假货。
造假分子抓到(之后),又被当地公安放了, (出来之后)又继续造假。现在见到假货我们自己就去买,怕它危害消费者
第十三种死法:企业家的自身安全问题。

大事记

2008年6月,湘西州委、州政府在党政机关内部下发文件,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后,党政干部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此后出现挤兑风潮。政府随后严厉打击,延续了近十年的民间融资成为“非法集资”。
2008年8月16日,曾成杰召集融资对象开会宣布当年9月1日后利息降到三分,2009年5月后不再融资,2009年年底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但是该方案未获湘西州和吉首市政府同意。官方认为三馆公司方案违反政府“三年还清、只还本金、不还利息的规定”,对其他无力还款的企业不利。
2008年9月4日,2000余名集资参与者冲击火车站、阻拦火车,造成枝柳线中断6个小时。9月7日,吉首市政府发布《关于对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清理整治的通告》,首次明确把当地长达数年的高息融资活动定为“非法集资”。
2008年10月2日,包括曾成杰在内的20多家企业的老板被捕,其公司财产也被查封。
2008年11月11日,“三馆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成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当年12月18日,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批捕。
2011年5月20日,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长沙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成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9日,湖南省高院二审驳回曾成杰上诉,维持长沙中院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
2013年7月12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对曾成杰执行枪决。

一、非法集资员工都要抓吗

1、非法集资员工不一定都要抓。如果非法集资是单位行为的,公安机关一般会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分别确定涉案人员在非法集资行为中的作用,确定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员工要不要抓,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客观要件。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单位也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主体;
4、主观要件。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非法集资为什么只抓老板

近年来,我国媒体频频报道非法集资问题,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伤害。在这些案件中,大多数只抓老板,而其他参与者却韩非法集资行为的协助者、资金募集者 or 投资者却是被“默默”处理,令人诟病。


原因有二:

1、法律制度未完善

我国目前针对非法集资的立法相对抽象,缺乏明确的承诺和细节,无法精准索取责任机构,使参与非法集资链条的所有人员都可以藉以逃避法律责任。而干犯非法集资行为的の主要是非法的经营者,涉案金额较大,影响更大,责任相对更重,因此受法律定罪者大多以老板为主。

2、参与人数多,有次序

绝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由老板开始,其次是协助者、资金募集者 or 投资者。参与的人数多难以一概而论,而且老板的责任重大,他是案件的各个环节引发者,他也利用工作优势,逃避多方审核,策划把违法行为延续下去,形成一套诱骗行为犯罪窝点,受害者的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因此老板负主要责任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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