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复杂性,使得交易参与者、交易平台都面临许多风险,比如交易参与者账户异常交易,从而被交易平台认为存在洗钱风险,平台进而采取冻结账户措施,更严重的将会面临交易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交易平台则由于本身技术原因,未监测到交易异常,从而沦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在数字货币交易中,交易主体如何避免洗钱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某比特币交易网上同日注册、充值、购币并提币,且涉案账户的登录、操作IP地址显示为境外IP地址,而李某又未登记手机号,在此情况下某网站根据用户协议中关于反洗钱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涉案账户进行仅限制资金提现和比特币转出的锁定处理并无不当,且某网站已经未尽到合同约定或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了解到当交易参与者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如果频繁交易或者交易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交易平台为了验证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出于防范洗钱风险的目的,可以紧急采取冻结交易参与者账户,使其停止交易的措施;而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如果交易所对交易参与者身份未识别或者未充分识别,则容易导致反洗钱工作难以正常进行,也为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提供便利,所以数字货币交易主体防范洗钱风险,对于数字货币交易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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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洗钱活动,目前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
从被监管主体类型来看,我国已经对银行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互联网金融、房地产、证券、期货、保险出台了反洗钱监管规范,同时,人民银行同保监会、证监会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反洗钱工作处,并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及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来打击洗钱行为。但是对于数字货币交易中的反洗钱监管,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
依据2019年1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参与者在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时,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和与其进行交易。如果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而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来说,在无明确规范指导的情况下,如何参照金融机构及特定机构的反洗钱规范制定自身的反洗钱制度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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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易平台来说,反洗钱制度的建立,首先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划分,设立专门的合规/风险控制部门,对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采取实名认证、中止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其次在与用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的实施KYC(了解你的客户)措施,对于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机关进行报告,不断提高技术标准,以应对全球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如交易平台存在外包服务,对于外包机构,在合作协议中应对反洗钱防范进行相应的约定。
从内控制度的内容来说,内控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如下规则:
(1) 有效的KYC制度(了解你的客户),包括依据客户提供的及外部可靠途径获得的信息或数据,识别、核验客户的真实身份;
(2) 对不同客户实施分级风险客户管理并适用不同审核频率;
(3) 保存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留档信息应当包括各方的数字钱包地址、IP地址以及数字货币类型和数量;
(4)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平台可以合理设置交易上限额度,即交易到达该额度后即不支持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对于涉及上述涉恐和制裁名单的客户,可直接拒绝服务此类客户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除上述内部管理外,交易平台还应积极聘请安全审计机构对平台本身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或尽职调查,并及时配合整改,以持续的满足合规标准,此外,交易平台还可以主动向所在国家管辖区域的主管机关提交进入“监管沙盒”的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政策或监管空白而带来的合规风险。
许多公司可能仍然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是否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存在不同看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对犯罪活动“明知”或“具有可能性认识”,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或汇往境外的,都可能面临严苛的刑法追责。因此,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应该根据其实际业务情况尽快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内控制度。
此外,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方来说,在进行交易前须如实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数字货币实名交易,避免出现账户被冻结时,交易平台无法核查验证,采取停止交易措施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